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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章 如此xia场(3/3)

而是他在后

“旧孙不可据他在后世宗全成了西方此国家抑制中凹活渴的工,他象疯狗一样,为所谓“西**立”积极游走在各类国际**的舞台上,以宗教为幌追求分裂中国的政治目的,甚至不惜为了这一政治目的多次的在**地区组织暴,制造打砸抢烧血事件这些事实,所以要以极刑,一定要除恶务尽,不留后患。

哟籍月旧日,在拉萨市布达拉前面的拉萨市人民产场,举行对第十四世**喇嘛为的**反革命武装叛集团公判大会。

会上**省最人民法院**官拉玛才旦据**省最人民法院审理,对十四世**喇嘛丹增嘉措作如下判决。

判决书

藏法字第瑭驯号

公元旧年月旧日

公诉人:**省最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文吉措,恩图钦桑,

被告人丹增嘉措,男,现年引岁。青海中县人。原任**佛教格鲁派第十四世**喇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现在押。

辩护人律师章琅吉措、才旦木珠,为被告丹增嘉措辩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讪法》,于旧历年3月力日至咕6年月旧日在**省级人民法院对丹增嘉措反革命叛国集团案主犯丹增嘉措行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分被害人的陈述;实了各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确认,丹增嘉措反革命叛国集团是以分裂祖国,破坏**民族改革为目的,而谋活动并组织领导反革命暴的反革命集团。这个反革命集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

被告人丹增嘉措为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经过努次法调查和辩论,有旭名证人和被害人作证,对各证据甥件行了审查。大量的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这个反革命叛国集团主犯丹增嘉措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确认,反革命叛国集团主犯丹增嘉措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被告人丹增嘉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分裂祖国为目的,组织,领导反草命叛国集团,组织。领导反革命武装暴,是反革命武装暴集团案的主犯。

被告人丹增嘉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三条策动反革命武装叛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杀人罪。第九十二条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五条,谋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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