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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天不生我顾辙,yin谋dao万古如长夜(3/3)

:“莱曼隐形镜?这是一家什么公司?这跟告你的海昌不是一家吧?”

顾辙:“当然不是一家。”

立案女:“但是,这个案的被告,听名字不是一家注册在都的公司么?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您应该去都市一中院或者二中院起诉才对啊,我们虽然有辖权,但辖权优先级不如都那边的。”

顾辙:“这我当然知,但是,这个案是与本案关联的案件。我在本案的答辩状上已经写明了申辩事由:

我认为,本案的审判,需要依赖于另一个待审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就是我今天提起的这个关联诉讼。

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所以,如果不把这个关联案审完,哪怕海昌告我的这个案开审了,也会不得不中止审理、等我起诉的这个险审完。”

立案女已经得不行了,她也不可能凭顾辙一面之词、就判定顾辙说的有没有理,只好一边走程,一边拿着顾辙提的起诉材料,先去民事三、找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把把关。

……

“那顾辙已经应诉了?还是上门来堵着要传票的?还另案提起了一个关联诉讼?”

民事三的办公室里,当潘筱婷得到立案的小同事送来的消息后,直接就震惊了。

这是什么反应速度?这是何等的成竹在

“潘你帮我们看看吧,这个案是不是属于昨天那个案的关联诉讼、在我们院立案会不会被都的同行抗辩、争夺辖权?”立案女都快急哭了,她最怕担责任了。

潘筱婷仔仔细细看了一遍,睛越瞪越大:“这个……似乎还真是板上钉钉的关联诉讼,他直接在我院起诉,也没什么问题。

你看,海昌告他的主要理由,就是他和莱曼镜沆瀣一气、表面上跟海昌签了排他授权,实际上却通过电商平台、给包括莱曼镜在内的一众小牌隐形镜厂家贴牌销售,让莱曼等企业事实上使用了他本该自用的专利技术产品。

而这个顾辙抗辩的理由,是他跟莱曼之间的关系,是莱曼侵犯了他的品牌权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沟通协商、就是纯粹的买卖关系。是莱曼买过去之后,擅自变更了消费品的用途,拆了带天元光学商标的外包装、重新包装后倒卖。

如果顾辙能证明他所说的,告赢莱曼镜擅自侵犯天元的品牌,海昌告天元就彻底没有依据了。案就从‘第三方与第一方勾结侵害第二方’,变成了‘第三方擅自偷用第一方,侵害了第二方’。

放心吧,这个案也立在我们院好了,绝对是毫无瑕疵的关联诉讼,都那边同行抢不了辖权的。”

潘筱婷趁着给立案同事讲解,她自己心中也大致把情况捋顺了几分。

这就好比第一情况是顾辙递刀给第三方、第三方拿了这把刀了第二方。

顾辙的说法,他压儿从到尾没递刀、跟第三方没有任何同谋串联,是别人潜他家行窃、偷了他的刀了第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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