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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之后,大
东容易心里失衡,便会采取各
方式降低公司的利
,或转移公司利
,不愿意将利
分给小
东。
这
心理变态的
多的,而且也不愿意分钱,都是正宗的资本商人。
所以小
东一
都没有办法,真的没有啥办法的,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小
东和大
东因为分红的事情,闹得不可开
,一哭二闹三上吊,有的大打
手。
至于民间江湖手段之外,有没有法律途径解决?
有是有,但是说句实话,小
东没啥希望,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就是可以跟大
东协商,小
东可自己或请专业人士帮助协商。但是没
用啊,因为协商大
东不愿意分那还是拿不到啊。
至于请求查账……嗯。
照《公司法》规定,小
东可以要求查账,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但是敲山震虎跟分不分红没有什么联系,所以这也没有用。
至于有提请召开临时
东会的……嗯,《公司法》规定,持有百分之十表决权的
东可以召开
东会,但
东会的表决却是
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大
东或者控
东控制了
东会,就控制了公司的“分红权”。
因此,此
方法收效甚微的。
至于比较刚烈的小
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嗯,如果
东会对利
分
作
了有效决议,
东可以
据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
利
。
但是在实际现实中,这
情形较少。
因为如果没有利
分
的有效决议,
东起诉要求分红,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分
利
的条件,但大
东会滥用权利故意给不予分
的证据。
这
情况下,胜诉的概率较低,一者小
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再者利
分
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也对此保持谦抑,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三者法律也难以直接作
分
利
的判决。
而要求公司回购其
权,这个更难,因为
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
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
利
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
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
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
权。
但是如果啊,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
东分十元钱,那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所以有些绝望的小
东准备转让
权,退
公司,这也行不通……
为什么?
因为如果公司不回购
权,大
东也不接受小
东的
权转让,小
东向
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又无人接收。
这时,小
东如同被吊在半空中一样,无计可施。
从以上情况看
,小
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
的代价
大。
所以为什么说大
东可以一手遮天,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喜
有控
权,这就是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