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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弹劾(2/2)

如果是这样,在法律面前他们是咎由自取。

第二司法能不能挑战自己的上司?

对于刚刚发生的竞选丑闻,他们并不是不在乎,而是把它给这个制度去继续调查和理。

也就是说,迄此为止,仅限于“门事件”本,并不能说尼克松本人犯了哪一条规。只能说是有一些与白有关系的人在外面犯了法律。

那么,在这情况下,据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国政治运作情况,这当然会给竞选中的总统带来麻烦,可是,决不至于就必然导致总统下台。

尼克松确实曾经在“门事件”发生以后,过这样的表态。他表示自己也是从报纸上才读到“门事件”的,他当时认为报导十分荒唐,就把报纸扔在一边,没当回事。

23个随机被取的普通国人代表国人民一个接一个的站了起来要求尼克松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录音带,否则就是藐视法

那么,他的优势获胜连任是不是说明,国人民就很相信尼克松的这番话呢?

总之,他要人们相信,他对此并不知情,他也谴责这法。

两天以后,他才知有一些共和党竞选总的人涉案。

国的逻辑下,答案是不难找到的,最终应该是国人民说了算,国会法为此召开了一个历史的法会议。

1974年2月25号大陪审团以19比0的表决结果,认定尼克松参与了一个欺骗国并且妨碍司法的谋。

8月下旬,国会以412比3的票通过了弹劾尼克松的决议···

甚至是不是说明他们对于尼克松本人就持绝对信任的态度呢?

也许,一切如尼克松所说,这只是共和党内的个别激,在竞选中自说自话采取的犯规违法行为。

门事件”是在大选几个月之前。事情来以后,也立即成为竞选中的大丑闻上了报纸的条,民主党自然也不失时机地全力对竞选对手的违规作业发动攻击。

竞选之前,在各地方发表分析的学者也不计其数。在大的方向上,他们通过选举,选择了当时尼克松所提理念。

影响国人选总统的因素确实是非常复杂的,这使得每一次选举以前,候选人下面总有一大在那里天天分析,其中不乏各专家。

第一总统是不是真的有于国会法的特权?

但是,事实上,这并没有影响尼克松在几个月后以绝对优势又一次连任总统。这是为什么呢?

如果有更一层的人员介,这个制度的运作也会逐步寻问底,使他们绳之以法。也就是说,“门事件”来的时候,在国并不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大家也并不排除是个别激所为的可能

但是,当亲自经历来了此事之后,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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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尼克松又当上了总统,继续大权在握。竟然企图一手遮天的“掩盖”行为终于犯了众怒。

首先,当时的尼克松总统确实急于获取竞选对手的动向,可是,对于下面拿着当令箭,究竟蠢事到什么地步,他是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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